“本以为腐败分子都是身居高位的领导干部,没想到其实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旁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的时候,我听到一些单位前来旁听的人员这样议论。
从1993年进入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工作以来,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到起诉职务犯罪案件,记忆最深刻的是2018年7月我办理的一起滥用职权、受贿案。被告人张某只是一个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股级干部(职级为科员),竟然收受他人贿赂多达111次。原因很简单:他的职位,足以让很多行贿者如苍蝇逐臭般趋之若鹜。
张某原是扬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任,负有对辖区内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可以说,职位不高,责任重大。身处这样一个重要岗位,张某自然成为众多违法分子“围猎”的对象。首当其冲的,就是在扬中市招投标市场上赫赫有名的“地下标王”郭某。
早在2006年,郭某就通过牵线搭桥和张某结识。2007年10月,为了让张某能够在一项工程招标过程中给评委打招呼,以便在评标过程中得到评委关照,郭某提前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1000元。张某客气一下就收了。有了第一次,往后的操作就顺理成章、得心应手。此后,凡有招投标项目,郭某都会提前请张某打招呼,或是请评委在评标时给予关照,或者串通其他没有资质或资质造假的单位一起“围标”,张某对此都给予方便,对郭某的违法行为睁一眼闭一眼。
作为回报,郭某每次来都不空手,逢年过节也有表示。有时候是购物卡,有时候是现金,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三五千元。仅郭某一人,就向张某行贿32次。
案发后,张某悔不当初:“最开始收受他人钱财的时候也忐忑、也害怕。但是想到别人开豪车、住豪宅,心理上难免产生不平衡。加上他们送的钱也不多,总认为一两千元根本不算什么。谁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也没想到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想到马上要参加高考的女儿,很有可能因为自己而受到影响,张某更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经查明,2007年3月至2011年11月,张某明知郭某等人有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仍徇私舞弊,为个人私利收受贿赂,放弃查处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未按规定对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总共涉及中标金额达1.4亿余元。同时,2003年至2017年间,张某利用其从事对扬中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上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余万元。
最终,张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讲述人系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员额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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