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 (通讯员葛明亮 史忠辉)明知国家明令禁止,还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并大量对外销售。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宗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获刑。与此同时,法院还判令宗某等被告人共同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25万余元;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判令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药品、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8年1月,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宗某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大量“西布曲明”原料药粉,并委托被告人杨某等人加工生产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以保健品的名义积极与宗某直接或通过发展其他销售人员层层加价,运用微信朋友圈等载体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销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宗某和刘某共同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金额总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因该案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5月25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就宗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向崇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6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建华出庭支持公诉,并同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据邹建华介绍,2018年,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已办理5起食品药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多种瘦身、减肥、利尿保健品和药品,件件关乎老百姓(603883,股吧)“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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