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分红性质重疾险停售
自银保监会5月全面开展人身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以来,各家人身险公司都在对照监管发布的“负面清单”梳理整改自家产品线。北京商报记者最新采访获悉,52项条“负面清单”将导致大批产品在7月1日起停售或整改。
东吴证券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太平洋人寿主力高价值率产品“金佑人生”预计停售,主要受分红演示影响,这是因为“金佑”具有保额分红特色,预计新产品的差异化优势弱化。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致电太平洋人寿相关负责人,并未正面回应。不过,记者从该公司内部获悉,公司曾经热销的产品已停售,主要因重疾险带有分红性质,与负面清单之列。记者通过太平洋人寿官网已无法查到这一些产品。
除了”金佑人生“外,太平洋人寿已有近20款产品下线。
事实上,太平洋人寿集中停售产品并非个例。记者调查了解到,平安人寿也对自身所有人身险产品进行清理整改,包括主力重疾险产品平安福。据悉,“平安福”整改主要受“等待期发生风险需退还全部保费”条款影响,这是因为“平安福”仅退还现金价值。
对此,平安人寿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本着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原则,公司对所有再售产品进行核查,并严格按照监管通知要求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妥善处理存量客户的问题,切实维护受影响消费者的权益。”
除了大公司外,中小公司也在忙于整改。农银人寿也在官网发布公告称:“7月1日起,对于已停售的短期险产品不再同意续保,如嘉禾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嘉禾假日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等31款产品。”利安人寿相关负责人也对记者表示:“‘19号文’发布后,公司就在积极梳理现有保险产品,根据通知要求,对重要内容不符合的产品进行停售或重新设计并报备,对影响不大的产品进行变更报备,使之符合监管要求。”
回归保障本源掀起整顿潮
所谓”19号文“,即指银保监会于5月初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会要求人身险公司于6月30日完成产品负面清单自查,彻底整治产品违规乱象,延续前期回归保障的大方向。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表示将严查的四类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 ”产品的行为。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还在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等方面列出了详细的负面清单共52条。其中就提到,保险公司对存量产品清理不及时,对质量效率低,市场认可度、有效性不强的“僵尸”产品清理力度不够、决心不强。
从人身险产品市场情况来看,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报备产品在几百种以上是普遍情况,这也意味着自查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将是不小的工作量,需要依据负面清单逐条核对。据银保监会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显示,中国人寿备案人身险产品有670余款、平安人寿备案近500款,而一些中小险企备案产品数量超过200款也较为常见。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整改各大公司均有涉及,各大险企均表示已展开整顿。例如,上述金佑人生就因重疾带有分红而列入”负面清单“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防癌险也因费率与普通重疾险费率有出入而被叫停,更多被迫下线的还包括一年期团险医疗险。
人身险回归保障再提速
近年来,个别保险机构“违规开发产品”、“产品设计异化”、“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开发“奇葩 ”产品”等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给保险行业形象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还给保险行业负债带来风险。
一位险企负责人解释,各人身险公司主要依据“19号文”,核查清理在产品定名、设计分类、保额设定、万能账户实际结算利率确定、分红险利益演示、投资连结保险单位价格确定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变相提供生存金快速返还、减少基本保额等方式规避监管规定等。
事实上,此前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追求规模增长,异化产品设计形态,通过责任设定、精算假设、现金价值计算等方式将产品“长险短做”“名实不符 ”,这在很大程度上扰乱市场。为此,原保监会提出保险业姓保,要求保险回归保障本源。
东吴证券分析师胡翔认为,“19号文”表面冲击大于实际,市场关注的保障型产品实际整改力度有限,条款完善后对后续销售的影响可控。这体现监管全面整治人身险产品决心,强调“聚焦保障”,长期利好大型险企。
长江证券分析师周晶晶则表示,重疾产品生存期、 等待期处理修正,分红产品利益演示变化,同质产品下架等方面或将带来短期阶段性影响,但有利于行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肃清竞争环境,大公司侧面受益。
北京商报记者 许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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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负面清单“一览
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
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
保险条款中保险金诉讼时效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
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
产品保险条款中约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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