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稿的定义,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记者注意到,与意见稿中独立代理人的定义所不同的是,业内所呼吁的独立代理人制度是指独立经营的、能够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的一种代理人制度,常见于美国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市场。早在2015年,北京地区就在佣金制、员工制、混合制这三类基础上探索实施独立代理人制度,以期解决营销员的双重缴税问题。在北京地区所探索的建立代理人制度中,营销人员可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类似于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模式。
同年9月,原保监会在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明确,支持独立代理人制度试点。《意见》提出,要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换句话说,推行独立代理人制度就意味着保险中介不再只有大公司,“夫妻店”将扮演重要角色,这也是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借助互联网去探索“互联网+保险中介”新的业务模式。
而探索独立代理人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营销员的法律地位。据了解,目前保险营销员既不是公司员工,更不被归入个体工商户,地位较为尴尬。另外,营销员和公司一方面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收入被征两次营业税;另一方面对于营销员个人来讲,同一笔收入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个人所得税。
“独立代理人制度将能够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独立代理人在国外比较普遍,类似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合伙制形式申请注册纳税主体。保监会明确表示支持保险公司和保监局大胆先行先试,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不过,独立代理人制度如何发展、代理人具有哪些权利和责任、经营模式会是什么尚不明确。
有数据显示,在独立代理人制度已经盛行的美国,他们每年创造五千亿美元的保费,人均产能高达200万美元,不到20万的独立代理人创造了全美70%的保险业务,是我国专属代理人平均业绩的百倍,而在中国,目前才力推独立代理人制度和我们的保险业现状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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