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申请人王某未婚产下一名女婴(暂名“李某”,父亲不明),因女婴被诊断出多种新生儿疾病及先天性心脏病,王某向医院表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后离院,并手机停机,无法联系。女婴现已被下城区公安分局送至杭州市儿童福利院,而王某本人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下城区民政局作为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王某作为“李某”监护人的资格。
案情回放
王某是一个“瘾君子”,2016年12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立案侦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于2017年3月产下一名女婴。2017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理王某贩卖毒品一案时,法官发现,王某已生有两女,均未成年;取保候审期间王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1月王某在医院产下女婴“李某”。案件处理变得两难:一方面王某系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其毒瘾难戒,社区矫正困难重重;另一方面,若将其收押,其三个未成年女儿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李某”出生不久就被诊断患多种先天性疾病,医疗费用较高,王某便将女儿“李某”留在医院,自己擅自离院。医院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下城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4月将该名女婴送至杭州市儿童福利院。后检察院向下城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下城区民政局向下城区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下城区民政局为“李某”的监护人。
庭审现场
本案系杭州地区首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因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故由该院三名家事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下城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派员参与庭审,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书。被申请人王某从杭州市看守所被押解来院,由下城区司法局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遗弃及其他监护侵害行为?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有无依据?
申请人认为,王某在生下女儿“李某”后没几天就独自离开医院,且更换手机号码,导致医院无法联系上她,医院无奈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被送往杭州市儿童福利院,故王某客观上存在遗弃行为。“李某”身患多种先天性疾病,后续需要高额的医疗费和精心的专人看护,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需服刑一年七个月,无条件也无能力抚养孩子。王某父亲无业、母亲已逝,孩子生父不明,均无法抚养孩子。王某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遗弃刚出生的婴儿,根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指定下城区民政局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辩称,自己离开医院是为了向孩子生父和朋友借钱筹集医疗费,孩子留在医院可以得到更专业的看护和治疗,主观上没有遗弃孩子的故意。出院后,自己曾两次回到医院看望孩子。后因手机被偷,导致医院无法联系到她,但其已将新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告知医院儿科。现在,王某与孩子生父并未结婚,孩子生父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自己也将入狱服刑。而王某父亲年迈体弱,经济状况差,现已帮其抚养大女儿和二女儿,根本无力再照顾一个刚出生的多病婴儿。故王某坚称自己没有遗弃孩子的故意,但客观上确实无法照顾孩子,当庭表示同意放弃女婴“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下城区民政局提交了公安机关就王某涉嫌遗弃的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贫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当庭未提交证据。
双方陈述完毕后,合议庭就孩子的健康状况、后续治疗安排、孩子生父下落、王某刑事案件的判决情况、王某父亲对王某被撤销监护的意见、王某的吸毒史及其怀孕期间有无吸毒等事实问题进一步发问,同时当庭向当事人出示了王某所在社区就本案出具的书面意见。合议庭就被申请人提出的恢复监护问题当庭进行释明。
该案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择期作出判决。
连线法官
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但司法的温度最终将让事情有一个还算不错的结局。王某的三个未成年女儿尤其是刚出生的小女儿,能得到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得益于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司法援助中心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及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发现王某未婚、吸毒、无固定收入和住所,甚至在吸毒期间两度怀孕产下两名女婴,此后带着未成年的大女儿和二女儿辗转于各临时住处,并将刚出生患有先天性疾病、嗷嗷待哺的小女儿留在医院。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因其不负责任、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造成三个孩子居无定所、食不果腹,给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创伤。若王某被判处刑罚,那三个孩子该怎么办?
下城区法院刑事法官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与该院家事法官联系,就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救济渠道进行讨论,刑民合作共同寻找最有利于王某三个未成年女儿的权益保护和生活安置方案,展现司法惩治犯罪的力度,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讨论后,法官们决定商请下城区委政法委牵头,联系相关部门成立“护苗小组”进行专题解决。
在进一步了解三个孩子的亲属情况后发现,三个孩子的近亲属只剩年迈的王某父亲一人。为此,护苗小组请王某父亲来杭面谈,争取由外公来抚养王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小女儿则由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为其监护人。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安、检察、法院、民政等部门必须积极作为,加强协作配合,依法落实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努力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向更高层次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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