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评估内容来看,SARMRA评估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进场日。2017年12月31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其评估基准日3个月之前正式发布施行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状况可作为评估依据;2018年1月1日之后开业的公司,其评估基准日一个月之前正式发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及实施状况可作为评估依据。
公司治理评估应当按照《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对各保险机构2017年度公司治理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对于具体评估进程,银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应成立局领导担任组长、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的评估小组。其中,SARMRA 评估小组、公司治理评估小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小组成员均不少于5人。保监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评估对象成立不同的评估小组。
同时,各保监局应填报《2018年保险法人机构评估小组成员表》,于7月15日前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至原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具体时间安排方面,7月中旬,银保监会对各评估小组进行培训,讲解SARMRA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有关制度及评估工作有关安排、注意事项。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7月中旬-8月底,各评估小组原则上应在7月20日前进入现场,对评估对象开展评估,并在8月底前完成现场评估工作。9月15日前,报送评估报告。各保监局应于9月15日前将SARMRA 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等评估报告和评估表分别报送至原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发展改革部和资金运用监管部。10月底前,进行评估总结和反馈。银保监会将对2018年度SARMRA 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进行总结,并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情况。
银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应当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在开展现场评估前要查阅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制定评估方案,按照规定的时限认真开展现场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各保险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领导小组,做好评估前的宣传和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评估,按照评估小组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保险机构应当为评估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评估期间的联络协调工作。对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请及时向银保监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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