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此次新政策规定,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据悉,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自2011年起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原规定发放范围仅为企业,这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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