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弹性招标发行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时,有权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的行为。
《通知》明确规定,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应通过央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试点初期,弹性招标发行暂适用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央行金融市场司可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其发行规模的50%。
金融机构选择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及相关操作安排,并重点提示发行规模动态调整带来的风险。
《通知》进一步强调,金融债券发行应坚持市场化合理定价,充分体现金融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以互持等方式扭曲金融债券定价。
此外,金融债券招标触发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的,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事先披露的规则进行调整操作。金融债券通过招标或者簿记建档等方式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向投资人分销债券,相关各方不得以手续费、财务顾问费、二级市场交易等任何方式变相向投资额外返还承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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