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按照房地产调控和市场整治工作要求,现要求具备预售(现售)条件及有未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申请价格备案;如未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价格备案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建局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需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20个工作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办理。
通知称,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持价格备案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经备案的,市住建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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