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人还是相信制度 ——古代选官制度的变迁与变异(一)
大唐名相张九龄说“治国之本在治吏”,吏治则国治。“吏治”的首要任务就是用什么人,“治吏”的实质是怎么用人。“用什么人”不仅关乎对人才的价值评判问题,而且是现实政治状况下多方利益博弈妥协的结果;“怎么用人”则涉及选官制度的贯彻实施。这两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不仅造成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制度变迁,而且导致了这一制度的变异流弊。仔细梳理下来,从察举征辟到论资排辈,再到抽签选官,制度的变迁与变异看似荒诞不经,实则发人深省。
《礼记·中庸》记载: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孔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孔子旗帜鲜明地提出“为政以德”,后世许多人据此认为儒家主张“人治”。今人言“人治”“法治”,犹如古人言夷夏之大防,似乎是水火不相容之两极。荀子曰:“不患无治法,而患无治人。”康有为云:苟无其人,则虽有良法美意,亦文具空存而已。据此而言,人在历史上的主观能动性绝对不容忽视。
在司马光看来,治国理政的关键,没有比用人更重要的了。因此他主张:“为治之要,莫先于用人。”他的观点与唐太宗的“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一脉相承。问题是“知人之道,圣贤所难也”,司马光认为,如果仅仅用口碑和声誉作为评判人才的标准,那就很难杜绝个人的爱憎和好恶,必然导致贤才和庸才的混淆;如果完全用政绩来考量,又很难杜绝一些人的弄虚作假。所以他说,“是故求之于毁誉,则爱憎竞进而善恶浑殽;考之于功状,则巧诈横生而真伪相冒”。
那究竟该怎么办?
还是应该相信制度建设的力量。就宏观层面的制度设定而言,柳宗元在其名作《封建论》中提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秦“有叛人而无叛吏”,秦之亡,“非郡邑之制失也”;汉则“有叛国而无叛郡”,反而更说明秦之废封建设郡县之高明;唐时则“有叛将而无叛州”,说明郡县制的设立可谓万世法。但是唐之痼疾在于藩镇割据、尾大不掉,其出发点本是为了加强对基层郡县政权的督察管理,结果却如钱穆先生所言:“中央的监察官变成了地方行政官,这是一大缺点。而由军队首领充当地方行政首长,则更是大毛病。唐之崩溃,也可说是即崩溃在此一制度上。”
欧阳修在修《新唐书》时就指出:“(唐之官制)盖其始未尝不欲立制度、明纪纲,为万世法。而常至于交侵纷乱者,由其时君不能慎守,而徇一切之苟且。故其事愈繁而官愈冗,至失其职业而卒不能复。”欧阳修指出了一个制度建设的规律:恰恰是制度的制定者对制度造成了无以复加的破坏。历史何以至此?顾炎武的高论可以看作是对欧阳修上述观点的注解,他在《日知录》中说:“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详究事势,豫为变通之地。后人承其已弊,拘于旧章,不能更革,而复立一法以救之,于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于丛脞,其究也眊而不行,上下相蒙,以为无失祖制而已。”前人立法其实就不是尽善尽美,留有隐患,后人因循守旧,不敢彻底扬弃,只能补丁上面摞补丁,甘作裱糊匠,最后的结果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还觉得问心无愧。
宋代要汲取唐之教训,所以“国家因唐五代之极弊,收敛藩镇之权尽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这样做貌似对症下药、防微杜渐,但实际实行下来,却出现了“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以使之矣”。(宋·叶适《水心别集》)在叶适看来,宋代的“外削中弱”盖由其国家制度设定而导致。至于他所说的“人才衰乏”问题,叶适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然而人之才不获尽,人之志不获伸,昏然俯首,一听于法度,而事功日堕,风俗日坏,贫民愈无告,奸人愈得志”,叶适的结论是:“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缚至不可动,而人之智虑自不能出于绳约之内,故人材亦以不振”。如此看来,制度愈严苛,反而愈束缚住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制度变迁确如按下葫芦起了瓢,总是得一利而受一害,此消彼长。所以,相信制度但不能迷信制度。
对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制度的互动关系,西晋名家杜预说得很透,他说:“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说到底,再好的制度都是要人去实施的。问题是人究竟如何去实施操作选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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