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郭敬明与李枫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二审裁定书),显示针对郭敬明诉李枫诽谤罪一案,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郭敬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去年8月,郭敬明旗下的签约作家李枫发布了一条《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长文,指称作家兼导演郭敬明曾对其实施“性骚扰”。郭敬明随后提起诉讼,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应已构成诽谤罪。
二审裁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郭敬明控告李枫犯诽谤罪一案,经审查认为,郭敬明指控李枫犯诽谤罪,缺乏罪证,故于今年5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郭敬明对李枫的起诉。郭敬明不服,提出上诉。
郭敬明的上诉理由为:原裁定认定指控“缺乏罪证”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其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足够罪证;原审法院不向他释明哪方面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哪方面证据,不具体询问他是否可以补充某特定方面证据,即驳回起诉,限制了他正确行使举证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他提交了足够证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他遭遇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权,程序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针对郭敬明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提出,郭敬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李枫在其微博上发表了涉案文章,且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此外,一审法院向李枫送达自诉状时,李枫表示其微博文章内容并非捏造。
二审法院表示:“由此可见,本案关于诽谤罪指控的核心内容,即涉案文章内容是否系被告人故意捏造并散布,并无足够证据支撑。如果基于本案此种证据情况即对被告人进行开庭审判,庭审则极有可能成为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的过程,这显然与‘谁主张谁举证’以及‘无罪推定’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是相违背的。故根据本案证据审查情况,在原审自诉人(即郭敬明)一方经告知未提出补充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缺乏’罪证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敬明对李枫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郭敬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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