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特别标注,文章皆为谭浩俊原创)
近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9月6日就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权回购是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发挥好股权回购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而且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要知道,股权结构过于僵化,大股东不能通过股权回购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引进实力更强的战略投资者,实行员工持股,实施股权激励,防止野蛮收购等,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创新能力缺乏,竞争力减弱。尤其是技术创新,在没有股权激励的情况下,是很难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的,更难发挥核心员工的创新热情。
事实也是,很多创新型企业,由于融资需要,在上市时引进了一些战略投资者。随着企业趋于稳定以及回报达到预期,战略投资者逐步退出企业,股权结构也就变得越来越分散,一旦资本强势介入,就有可能使创始人面临控制权滑落、企业面临风险的现象。如果回购政策调整,回购的门槛降低、范围扩大,创始人等就能够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把握好企业的控制权,避免控制权滑落。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企业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需要技术和产品的更新,需要研究新的技术和开发新的产品,引进新的人才。那么,就势必要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这些可以带动企业创新、推出新技术、新产品的人。所以,必须打破现有股权回购过于严厉的格局,给企业股权回购更多空间,让企业能够通过股权回购解决一些发展难题,避免控制权滑落,也避免股权结构不合理。
实际上,股权回购并不只是对企业有利,对市场和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利好。一方面,通过股权回购,可以传达企业对前景看好的信心。想一想,大股东都在回购股权,且回购的力度较大,说明大股东对企业是有信心的,企业是有前景的。如果这样的企业多了,市场的热情就会高涨,交易活力就会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就会提升;另一方面,股权回购也是给投资者实施利益反馈的重要方式。因为,只要大股东实施股权回购,股价就会呈现上涨效应,那么,普通投资者就能从股权转让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现金回报。比起那些送转方式,股权回购的实惠显然要强得多。而一旦大股东股权回购做得好,激励措施落实得好,企业发展了,竞争力增强了,效益提升了,又会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从而让投资者获得更大的回报。
不仅如此,大股东能够有更多大的股权回购空间,一旦遇到诸如资本野蛮收购等问题时,也能够通过股权回购打压资本野蛮收购,牢牢掌握企业控制权,防止企业控制权滑落到资本手中,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联动效应是,一些原本担心上市会被资本野蛮收购的优质企业,也会打消顾虑,选择上市。如此一来,上市公司的质量也会提升。譬如华为、娃哈哈等,为什么不上市,不排除对股权滑落到资本手中等方面的担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回购既是一项对企业有利的工作,如果操作不好,也会带来一些隐患。如大股东以股权回购的方式进行炒作,也是需要防范的。因为,如果不对大股东的回购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不排除少数大股东会利用回购进行利益转移、利益输送,会通过释放利空、利好消息等牟取利益,低收高抛,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破坏市场环境,伤害市场秩序。
从总体上讲,完善股权回购机制,放宽股权回购限制,降低股权回购门槛,用好了,对企业增强活力和竞争力都是有积极作用的。有关方面在“放权”的同时,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回购行为规范,避免发生问题。也只有这样,股权回购制度放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股市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这项制度的实施,才能真正对股市起到提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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