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指虹鳟为三文鱼的团体标准后,这些国内淡水虹鳟养殖企业不仅遭遇了滞销,还遭遇了涉嫌垄断的举报。
9月14日,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雅军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之所以举报,是因为爱吃三文鱼。原本三文鱼价格高、可生吃,现在协会和企业“堂而皇之搞标准,搞淡水鱼生吃”,既影响消费者权益,又涉嫌垄断。
8月10日,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牵头、13家企业共同参与起草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报批稿)(下称“团体标准”)出台,指虹鳟为三文鱼,引发海内外一片哗然。
9月7日,王雅军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寄送举报信,提出指虹鳟为三文鱼的团体标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中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9月10日,王雅军收到举报信签收信息。澎湃新闻记者致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辖的反垄断局询问举报受理情况,截至发稿时电话无人接听。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长崔和认为他们没有垄断。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崔和说,符合生食标准的国内淡水虹鳟仅为一万吨,不构成垄断行为。
王雅军认为,协会从市场份额角度回应,但并未说明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垄断协议行为。此外,“不在市场上占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仍可以制定垄断协议。”这种垄断协议的制定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王雅军举报的是团体标准涉嫌垄断行为中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一项,并提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牵头起草团体标准的行为违法了《反垄断法》上述第十六条规定。
王雅军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垄断协议的根本特征是排除、限制竞争。团体标准的出台正符合这一点。团体标准指虹鳟为三文鱼,“如果虹鳟也叫三文鱼,你也是三文鱼,我也是三文鱼,咱们可以卖同样的价格,就不存在竞争了,事实上这就是排除和限制了虹鳟和三文鱼的竞争关系。”
除了虹鳟入籍三文鱼造成排除和限制竞争,竞争企业之间的互相联合也会排除和限制竞争。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13家企业中,既有进口三文鱼企业,又有淡水虹鳟养殖企业,还有大西洋(4.050, 0.00, 0.00%)鲑养殖企业。例如成立于2016年的上海费澳德食品有限公司,是冰鲜三文鱼、金枪鱼等海鲜产品进口商;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中国最大的虹鳟养殖企业,曾号称产出中国“三分之一的三文鱼”。此外还有虹鳟养殖企业甘肃文祥生态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唯一的大西洋鲑养殖企业山东东方海洋(6.680, 0.00, 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雅军说,这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他认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如果联合起来制定垄断协议,便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一旦失去竞争,就会失去革新的动力,导致行业停滞。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就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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