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约6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或5%的关税,自2018年9月24日12时01分起实施。如果美方执意进一步提高加征关税税率,中方将给予相应回应,有关事项另行公布。
中方再次重申,实施上述加征关税措施的目的是遏制贸易摩擦升级,是对美方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被迫回应,中方希望美方停止贸易摩擦,中美双方通过平等、诚信、务实的对话,相互尊重,共同维护互利共赢的双边经贸关系大局,共同维护自由贸易原则和多边贸易体制,共同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8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现将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的商品,自2018年9月24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对其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其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
二、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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