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暂行办法》发布后,2010年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10年管理办法》)将正式废止。
与《2010年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暂行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债券的申请注册流程进行了相关调整及简化。《2010年管理办法》规定,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时,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央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而此次《暂行办法》指出,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相关债券只需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在申请条件方面,《暂行办法》也进一步放宽。《2010年管理办法》强调,国际开发机构应具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的评级,且其中至少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同时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等条件。而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只要求国际开发机构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另外,新规也对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的申请条件也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当局规定。
此外,《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所应具备申请注册程序,并同时就信息披露、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投资者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自2005年国际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以来,境外机构的境内债券融资渠道不断扩宽,主体类型日益丰富。截止2018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1781.6亿元,发行主体也从最早的国际开发机构拓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央行表示,新规的发布,完善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制度安排,促进相关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下一步,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健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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