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表示,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证监会自2018年5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收到多方积极回应,普遍认为《管理办法》对于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更好实施国际化战略,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控具有积极意义,建议尽快发布实施。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原则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 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能够有效覆盖拟在境外设立、收购的子公司和参股的经营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此外,《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提名董事也提出相应要求,所提名董事应当熟悉中国证监会及境外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最近3年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具备 5 年以上证券、基金等金融领域的工作经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监会表示,《管理办法》出台后,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依照《管理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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