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按照此前规定,一类生产企业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条件,此次将该条件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公告》取消了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取消了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按新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次评定调整工作。
《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据了解,今年1月份至8月份,全国税务部门共办理出口退税10052亿元,同比增长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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