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共五章53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此外,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也应参照该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2018年以来,央行不断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管,仅7月就已经公开发布4份相关文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强化客户及其受益人的身份识别管理等全流程反洗钱工作,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以客户为单位合理确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在人员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具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工作,其有权独立开展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利益冲突。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要求;对跨境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测工作,做好跨境业务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代理行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评级义务。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表示,某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存在漏洞,内部监管控制不严,同时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存在不想管、不愿管甚至管不好的侥幸心理,从而“铤而走险”。未来的监管趋势仍是强监管、重法律、强规范,就是按照规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堵塞漏洞,让金融机构无路子可钻,保证金融机构在有序、规范的环境下依法运营,这是未来金融界的总趋势,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应该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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