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8年,北京市工商局开展了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共办结案件2334件,罚没款1.02亿余元,移送司法机关 22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个。
截至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共查处涉及苹果、奔驰、宝马、壳牌等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案件237件。其中,东城分局查处当事人利用手机地图自设点位,将自身经营场所位置点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方式误导消费者,仿冒“苹果”服务商标的手机维修店,罚没款900余万元;丰台分局查处销售侵犯 “t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罚没款高达5587余万元。
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当事人所使用的假冒商标商品,无合法购买渠道,进货价格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颜色组合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5、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6、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7、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8、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0、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文综合自东方财富网、红盾矩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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