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就业扶贫车间包括厂房式扶贫车间与居家式扶贫车间等形式。厂房式扶贫车间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15个以上就业岗位,并已吸纳5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居家式扶贫车间需吸纳5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自主申请,由县级人社部门会同扶贫办共同审核、确定。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对利用闲置房屋创办厂房的就业扶贫车间,当地财政可予以场地改造、租赁、水电补贴与一次性场地费补贴;对进行来料加工等运输成本较高的就业扶贫车间可予以适当的物流费补贴;鼓励就业扶贫车间对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或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其吸纳贫困劳动力的数量分别给予每月每车间2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更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此外,建设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还可享受当地的金融扶贫支持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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