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提请审议授权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全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国务院批准分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部每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各地,各地依法调整预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由于近年来各地多数在5月左右调整预算,导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偏慢,出现上半年无债可用、下半年集中发债的情况。尽管近年来财政部每年都提前通知地方做好发债项目准备,但仍不能解决上半年发债进度偏慢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规定和做法,建议按照2018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部分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便于地方提前启动发债工作,加快债券资金使用,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按2018年的70%(5800亿元)下达,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按2018年的60%(8100亿元)下达,分地区限额按上述比例相应下达。待批准后,财政部将指导各地做好债券发行准备,在2019年第一季度启动发债工作。
建议从2019年起,授权国务院根据宏观调控政策需要,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部分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由地方根据需要在下一年度抓紧安排发债,提前下达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必要时国务院将对已提前下达的各地债务限额作相应调整,确保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突破限额。财政部将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优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工作流程。
以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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