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件中,赵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其父亲赵某毅证券账户,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朱益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其配偶许某媛证券账户,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天一世纪公司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周勇、赵平为夫妻关系,赵海月为周勇和赵平之女,三人利用证券账户买入“昌九生化”,构成一致行动人,赵海月等三人合计买入“昌九生化”股票的数量达到“昌九生化”总股本的5%(赵海月账户的交易触及5%比例线)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存在限制期内交易“昌九生化”股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证监会始终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惩办各类违法主体,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