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月12日消息,宜宾银保监分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因存在知晓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保险违法行为,但未及时要求该机构纠正且未终止其代理权的行为,被宜宾银保监分局罚款3万元,当事人鲁波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宜宾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 宜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当事人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9号6号
当事人二:鲁波
身份证号:510521196408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泸州中支”)及鲁波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财险泸州中支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存在知晓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保险违法行为,但未及时要求该机构纠正且未终止其代理权,在此期间从该渠道获取保费收入共161.36万元。鲁波时任英大财险泸州中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任职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且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英大财险泸州中支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对鲁波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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