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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018年12月,联建光电(维权)因虚假陈述受罚,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春节刚过,中小投资者已因联建光电(300269)之前的虚假陈述行为将其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2019年2月20日,其代理2名投资者索赔三十余万,已获法院的《先行调解通知书》。刘国华律师表示,其余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8日收盘后卖出或者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联建光电虚增利润数千万 受深圳证监局顶格处罚
2017年12月7日, 联建光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18年12月20日,联建光电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该文件,经深圳证监局查明,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 元,虚增利润6,196,226.42 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 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 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192.94 元,虚增利润19,216,192.94 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和2017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两股民索赔三十余万 获法院《先行调解通知书》
刘国华律师表示,联建光电等因多次虚假陈述受到了处罚,但受损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他们唯有提起诉讼才有挽回损失的机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初步确定可以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12月8日收盘后卖出或者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刘国华律师表示,本批起诉的投资者共计2人,合计索赔金额超三十七万,已获深圳中院的《先行调解通知书》,近期将代理其他受损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索赔。法院的《先行调解通知书》表示,“经审查,你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2宗案件,符合先行调解的条件,本院将安排人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将及时为您转入审判程序”。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联建光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至卖光之日或至今)以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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