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6月11日公布的两则行政判决书,证监会在2019年对江作良作出处罚决定后,江作良因不认可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一审和二审之后,其诉求均被驳回。
要知道,能够用“教父”二字来形容的人,可不是一般的人。自然,其在基金界的影响力也就可想而知了。反过来,能够被称作“基金教父”,基金公司所给予的报酬也一定是非常可观的,是令人羡慕的。问题是,对相当一部分人来说,钱是永远不嫌多的,只会嫌少。江作良也是如此,基金公司给的报酬,显然是无法令他满意的,他必须自己搞投资。于是,鱼跃医疗就成为了他的追逐目标。
2006年12月25日,一个有江作良配偶李某之姐刘某入股、并担任监事的机构——深圳世方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股东为彭某嫦、刘某、朱某年、胡某娟,持股比例分别为30%、30%、30%、10%。
2007年3月21日,鱼跃医疗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议案,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明将其个人所持的鱼跃医疗3.89%的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世方联公司。深圳世方联公司受让股权的价格为每股2元。
唯一可追溯的原因,就是机构股东之一的刘某,是江作良配偶李某的姐姐。而此时的江作良,正兼任着发审委委员,为了尽快上市,吴某明便采用了用股权换关系的方式,明知2元价格太低,但为了得到江作良的帮忙,也就只能“忍痛割爱”了。想一想,3.89%的股权,如果一直放在手中,该值多少钱,吴某明不会不知道。毫无疑问,这不是一笔正常交易,而是内幕交易、肮脏交易。受到处罚的,显然也不只有江作良,还应当包括鱼跃医疗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明以及深圳四方联公司的相关股东。特别是吴某明,以这样的方式获取上市资格,也可以认为是弄虚作假,应当受到严厉惩罚。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变相行贿。江作良在获得这些利益后,有没有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及相关人员行贿、说情、相互照应对方的关系户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江作良为了逃避处罚,提出了多种辩护意见,兼任会发审委委员不属于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发审委兼职委员不属于法律禁止股票交易人员等,显然都是站不住脚的理由。有的话,还可能有此地无银的感觉。兼任发审委委员,确实不是证监会工作人员,但行使了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如果不是发审委兼职委员,其与鱼跃医疗之间也不会存在关系,吴某明更不可能以超低价将股权转让给一家不相关的机构。对此,江作良真的把人都看成了傻子。就是傻子,也知道个中的关联。
两审法院都对江作良的申诉进行了驳回,决不是在维护证监会利益,而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市场的尊严,是对投资者负责。如果证券市场都像江作良、吴某明这样,为了自身利益,不顾法律尊严、不顾市场公平、不顾投资者利益,大搞内幕交易,破坏市场公平、扰乱市场秩序,那证券市场还怎么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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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