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外卖后身体不适,该怎么维权?
夏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事。夏女士食用外卖小龙虾后引发急性肠胃炎、横纹肌溶解,将涉事小吃店告上法庭,要求涉案小吃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3万余元。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吃店赔偿夏女士1.1万余元。小吃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二审法院获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介绍,2016年8月5日晚上,夏女士通过手机拨打涉案小吃店的外卖电话,买了十三香小龙虾、白灼小龙虾各2斤,付款200元。当晚,夏女士与母亲共同食用了上述小龙虾,夏女士大约吃了2斤,夏母大约吃了1斤。
据夏女士讲,当晚临睡前就觉得肚子有点不舒服,之后,她母亲在次日零时许,她自己在次日凌晨2点半左右,先后出现呕吐现象。到早晨5点钟左右,母女俩都出现了背部及颈部肌肉酸痛,头晕、恶心、四肢乏力等症状。清晨5点半,夏女士驾车去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横纹肌溶解。
2016年11月,夏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认为涉案小吃店外卖的小龙虾不干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对她遭受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8万元。小吃店则认为自己证照齐全,从业人员都有健康合格证,也没有听说当天食用他们店小龙虾的其他顾客出现类似症状,因此不同意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夏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夏女士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横纹肌溶解后所需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间,以及夏女士该症状与食用小龙虾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相关鉴定意见为:患者出现横纹肌溶解的确切原因目前尚无定论,可能由两个原因导致,一是食用不洁食物引发病毒感染,二是剧烈运动后导致。如果有证据证明小龙虾是不干净的,则不能排除食用小龙虾与产生横纹肌溶解这一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就现有材料无法给出鉴定意见。
公开开庭审理后,长宁法院于今年4月21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吃店应赔偿原告夏女士1.12万元。
承办法官傅君解释说,在类似案件中,被告方负有比原告方更重的举证责任。以本案为例,原告就当晚购买、食用小龙虾,次日凌晨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并于次日清晨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横纹肌溶解等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庭依生活常理,推断原告因食用小龙虾不适而去医院治疗有着比较强的关联性。同时,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不能排除原告就医与食用不洁食物之间的关联性。因此,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
傅君说,被告作为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小龙虾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事发盛夏时节,天气较为炎热,被告外卖的小龙虾又是直接食用的食品,被告理应对小龙虾的来源、烹饪的成熟度、容器的清洁度以及外送包装的适宜性等更为注意,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但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对这些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庭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80%的赔偿责任,法庭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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