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规定,地方政府债券由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中,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此外,《预案》规定存量担保债务中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对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
《预案》形成了限额管理、债券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全链条”闭环管理的政策体系,有助于堵住地方违法举债渠道,提高各级政府债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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