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小孩是未经ofo许可使用车辆,不可能存在四辆车一按就开的可能性”。
今天上午,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正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ofo公司是否有过错、车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赔偿金额等,双方就此展开了辩论。
事件还原:
2017年3月26日下午,11岁的高圆(化名)与其他三个小伙伴,分别将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37分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圆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童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7年7月,高圆的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一周前,原告表示,ofo公司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请求法院判令ofo小黄车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万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争议焦点:
1.车锁设计缺陷?
“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危险发生,ofo就应该承担责任”,原告方认为,自机械锁问世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与质疑,缺陷主要表现在密码固定;容易手动破解;难锁牢和计费与上锁无关联等。事发时,由于涉案单车没有把密码打乱,导致4个孩童分别解开了4辆车,该现象属于设计缺陷,故ofo方应该担责。此外,自今年1月份,已有大量媒体报道了ofo车锁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而未引起ofo方重视,最终导致3月份该案的发生。
被告方则认为,ofo所使用的锁具符合国家标准,并非存在密码锁缺陷,而是使用人的不文明行为导致的事故发生,属于非法用车。更重要的是,导致事发的并非来自于锁具,而是来自于交通事故,“对方存在偷换概念的行为。锁具和事故,两者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只有时间关系”。
有意思的是,原告还将ofo投资人朱啸虎此前的言论作为佐证,称朱啸虎在接受采访时透露“锁的漏洞是知道的,认为利用锁的漏洞,让更多的人骑,养成骑行ofo的习惯”。
对此,被告反驳原告断章取义,“人家的意思是即便这样开了锁,我们也认了”。
2.是否存在飙车?
“小朋友存在赛车和飙车可能性”,被告方称,根据录像,高圆当时的骑行速度是18公里每小时,却落在了其他3名伙伴之后。此外,据高圆同伴陈述,当时还回头看了高圆,随后继续向前骑行,“这不符合常人的行为,如果朋友间相互骑行应该相互等待,所以认为高圆当时存在飙车的可能性”。故申请法院再次查明。
3.赔偿金额过多?
此前,原告要求ofo赔偿死亡赔偿金61.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指出,上海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应超过5万元,“对方的要求是标准的一百余倍,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原告则回应,精神赔偿不超过5万是1999年出台的规定,当时的人均GDP为2.7万,现在已经超过11万。经过与被害人父亲协商后,认为最终赔偿金额由法院裁决。
4.家长是否担责?
被告方认为,12岁以下小孩不能骑行单车上路,这是法律规定的,事发时,孩子出行1个多小时,监护人仍不知情,最终通过他人才得知事故发生,若监护人及时制止,则不会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方回应,监护人是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但与环境有关。事发时,监护人并不知孩子外出,更未意识到选择共享单车骑行。被害人父亲曾表示,“锁的问题一定要在法律上提出,因为在上海郊区和外省市,仍有很多机械锁单车,要引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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