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在山西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在山西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山西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同时,山西将整合信息化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4亿元,用于支持大数据战略实施。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将对其贷款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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