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宇路’路牌的出现,反映出开发商应落实的责任未落实,也反映出政府监管的缺失。”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纳入到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测绘备案、销售管理等管理环节之中,相当于给开发商戴上了六层“紧箍咒”,确保各类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根据《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建委备案,并由市住建委进行公示。“《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是开发商进行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的一道‘硬杠杠’。”该负责人表示。记者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中看到,居住项目的总体建设分期、建设内容、新建住宅单体明细、居住配套设施明细、建设时序、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都写得一清二楚。
编制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后,住建部门将据此对开发企业的招标、施工许可、建设、预售现售、成果测绘、施工验收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管。其中,最为严格的是销售环节。对于期房,办理预售许可前,区住建委会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乘查,核查无误才会出具《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未取得确认单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对于现房,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也要将移交证明材料提交核查,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确认单》,未取得确认单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有了规定不执行怎么办?《通知》最后提出,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通知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市、区住建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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