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下发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外供餐企业的准入,坚持公开招标原则,公开招标工作小组应吸收部分中小学校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参与招评标,其中中小学校长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加强对选定外供餐企业招标程序和过程监督。
资质
“优秀”企业才能送
按照要求,为中小学校提供外供餐服务的企业,须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和三年以上餐饮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同时具有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优秀”的等级资质。
规定
不得配送冷荤凉菜
另外,外供餐企业应按要求实施“阳光餐饮”工程建设,通过改造建设透明玻璃隔断墙、隔断窗或安装图像采集和视频传输设备等形式,达到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环节以及备餐、分餐场所等重点场所直观可视,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实现全程公开。
为了保证送达学校的食品质量,外供餐企业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配送冷荤凉菜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变质变味的,必须全部收回并销毁。
惩罚
无故迟到两次将终止
中小学校从区教委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外供餐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本校的外供餐企业。中标外供餐企业的外供餐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出现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无正当理由出现2次供餐迟到半小时以上等情形,经区教委核实后应停止其向学校供餐并终止供餐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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