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终止创新活动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其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依据。
山西省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收益分成或者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此外,山西使允许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在编制计划内,可以自主设定科研岗位,自主公开招聘各类科技创新人才。企业可以通过人才和项目相结合、公开招标、设立省外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所需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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