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王有国介绍,《北京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分别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首先明确了量化标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党政领导班子每半年、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市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乡镇)、各区属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根据需要随时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重视事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定期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边排查与边化解相结合,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
《实施细则》规定,除了对发生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要追责外,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对信访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以及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情形,也将追究责任。
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和轻重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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