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时,更多细节将被披露,而专家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可期待的配套政策中,将可能涉及产品、监管、中介等领域。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分别被称为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通道被打开后,未来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比重将逐步扩大。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将发挥重要作用
“大家都处于一个缄默期,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推进中还有很多问题,业内不同意见者很多,包括准入制度等问题,所以大家在等最终的结果。”一家第三方保险评估机构养老金部门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董克用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试点本身没有太多挑战,但是改革需要一个过程。”
业界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一直呼声很高。
目前,第一支柱大概占养老金总量的78%,这一现象已经影响了退休人员的生活品质。
北京大兴的一家养老院管理人员向记者表示:“在北京,老人愿意把养老金都用在个人养老上。我们的收费在4000元/月以上,这在北京属于中等水平。”
“在我们养老院的老人,既有工人,也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教师等。” 该负责人表示,“养老金是老人的主要收入渠道,对老人而言,基础养老金的水平等同于老年的生活水准。”
这种现象增加了退休人员的风险。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公布了一组数据:“总体上看,三大支柱在养老保障体制构成比例上是严重失衡的,其中第一支柱大概占养老金总量的78%,第二支柱占总量的18%,而第三支柱只占4%。”
而同期养老保障体系较成熟的国家,三大养老支柱所占比例通常为5:3:2或者4:3:3。
他补充说:“养老保障第一支柱负担过重。实际上我们经过13年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替代率水平已经达到67%,已经超过原有的制度设计。”
据了解,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
“显然这种方式也很难长期维持这样一种状态,所以必须要促进三大支柱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金。”金维刚表示,201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文件,文件主要是针对商保公司推进养老保险产品给出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他同时透露:“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将组织开展试点。”
急缺个人税优政策
由政府推动的个人商业保险一直是一个空白,直到2017年才有实质性的政策推进。2017年7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缴纳,从而降低纳税。此类方式,被很多国外政府所采纳。
在年初的一次内部会议上,前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描述了一个场景:现在在银行,可以看到很多大爷大妈买各种理财产品,其实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可以体会的。但是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很纷杂的,有没有可能把它统合一部分,引导成为长期投资的个性化养老产品?
但是,记者从部分银行和保险机构了解到,目前的养老金产品基本等同于长期理财产品,没有任何税收优惠,而且品种单一。
而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将丰富保险品种,提高回报。
胡晓义表示,“这个我觉得是需要思考的,可能各个部门、各个机构有很多自己的开创性的研究。但是从宏观层面能不能把它统合一下,哪些作为长期性投资,尽可能减少短期的投机性投资的趋向,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国家推动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出现为缓解今后的养老压力提供了方案,但是道路并非一帆风顺。
金维刚建议,鉴于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由作为养老保障主管部门的人社部门来主管,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有关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总体发展目标和制度的规划方案,包括一些相关的政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金融研究人士表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需要很大程度减少投保人的购买成本,需要建立中介平台,寻找成本是很高的,因为保险产品一旦买了可能就是几十年,如果后悔再去退保,退保的成本很高。
“同时要建立这方面的一系列监管体系,因为个人养老金涉及到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所以加强基金的监管和确保基金的安全非常重要,这方面需要有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来协调配合。”金维刚认为,“税优的作用是有限的,关键是要整体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包括实行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调整有关的最低缴费年限以及有关做实缴费基数,基金投资运营,还有其他的一些政策参数都需要进行一些相应的调整。”
济安金信副总裁闫安向记者表示,“监管也需要跟上。养老金是最典型的混业经营领域。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含信托监管),行业对应的法规政策都有,如《保险法》《基金法》《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但都是各说各事。根本上还缺乏针对混业受托的统摄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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