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号)
农民生活条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16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3027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5%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20030万户,占87.0%;拥有2处住房的2677万户,占11.6%;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96万户,占0.9%;拥有商品房的1997万户,占8.7%。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13182万户,占57.2%;砖(石)木结构的5993万户,占26.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884万户,占12.5%;竹草土坯结构的640万户,占2.8%;其他结构的329万户,占1.4%。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单位:%、万户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拥有1处住房 87.0 82.7 87.9 89.5 93.9
拥有2处住房 11.6 15.6 11.0 9.2 5.0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0.9 1.4 0.7 0.5 0.3
没有住房 0.5 0.3 0.4 0.9 0.8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钢筋混凝土 12.5 15.7 13.5 9.5 5.3
砖混 57.2 57.9 65.3 50.6 47.8
砖(石)木 26.0 25.1 18.9 30.9 42.5
竹草土坯 2.8 0.9 1.5 5.9 3.6
其他 1.4 0.5 0.8 3.1 0.9
拥有商品房户数 1997 767 557 577 96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8.7 10.1 8.1 8.0 7.4
二、饮用水
10995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47.7%;9572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1.6%;2011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8.7%;130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6%;155万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7%;67万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3%;96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4%。
表2 按饮用水来源划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47.7 62.3 43.9 38.2 36.1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41.6 33.5 42.8 45.8 58.5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8.7 3.5 11.9 11.8 5.3
江河湖泊水 0.6 0.1 0.4 1.3 0.0
收集雨水 0.7 0.0 0.4 1.7 0.0
桶装水 0.3 0.2 0.4 0.4 0.0
其他水源 0.4 0.3 0.3 0.8 0.1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8339万户,占36.2%;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721万户,占3.1%;使用卫生旱厕的2859万户,占12.4%;使用普通旱厕的10639万户,占46.2%;无厕所的469万户,占2.0%。
表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水冲式卫生厕所 36.2 54.2 29.2 29.7 4.1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3.1 2.1 4.1 3.8 0.2
卫生旱厕 12.4 11.7 13.6 12.0 12.2
普通旱厕 46.2 30.8 52.2 50.1 82.9
无厕所 2.0 1.2 0.9 4.3 0.5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4.8辆,摩托车、电瓶车101.9部,淋浴热水器57.2台,空调52.8台,电冰箱85.9台,彩色电视机115.2台,电脑32.2台,手机244.3部。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单位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小汽车 辆 / 百户 24.8 33.7 22.4 18.8 17.6
摩托车、电瓶车 辆 / 百户 101.9 131.9 106.6 72.9 63.0
淋浴热水器 台 / 百户 57.2 77.2 59.4 42.5 10.3
空调 台 / 百户 52.8 86.8 58.5 20.5 2.2
电冰箱 台 / 百户 85.9 94.9 87.1 75.1 86.2
彩色电视机 台 / 百户 115.2 128.6 115.3 102.6 106.6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有线电视接收 % 57.3 76.1 53.1 36.2 83.2
卫星接收 % 40.5 20.5 44.8 62.7 15.1
电脑 台 / 百户 32.2 50.3 31.1 15.9 23.5
手机 部 / 百户 244.3 247.9 247.4 243.1 214.0
上网手机比重 % 47.8 48.8 47.4 47.4 46.2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13503万户,占58.6%;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1347万户,占49.3%;主要使用柴草的10177万户,占44.2%;主要使用煤的5506万户,占23.9%;主要使用沼气的156万户,占0.7%;使用其他能源的126万户,占0.5%;主要使用太阳能的56万户,占0.2% 。
表5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单位:%
全国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
柴草 44.2 27.4 40.1 58.6 84.5
煤 23.9 29.4 16.3 24.8 27.4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49.3 69.5 58.2 24.5 20.3
沼气 0.7 0.3 0.7 1.2 0.1
电 58.6 57.2 59.3 59.5 58.7
太阳能 0.2 0.2 0.3 0.3 0.1
其他 0.5 0.2 0.2 1.3 0.1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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