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履职中严格实行公私分开的意见》和《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办法(试行)》,从制度上预防监管履职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和道德风险,筑牢公私分开“防火墙”,打好公正履职“防疫针”。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能够使公权与私利间的界限明晰化、制度化,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简单化、纯粹化,可以让监管者解除思想羁绊,摆脱关系困扰,廉洁履职、公正履职,做到抓落实令行禁止、不瞻前顾后,管风险较真碰硬、不缩手缩脚,查违规敢于亮剑、不投鼠忌器,更好地严监管、强监管,维护良好的监管形象。
根据《关于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履职中严格实行公私分开的意见》,从坚持“公权运用的廉洁性”、“公务处理的规范性”、“公财使用的合规性”三个方面,列出九类负面清单。在坚持公权运用的廉洁性方面,要求不得利用监管权力设租寻租,不得超越监管权力干预插手,不得借助监管权力获取私利;在坚持公务处理的规范性方面,要求不得利用监管工作渠道办私事,不得利用监管工作信息办私事,不得违反监管工作纪律办私事;在坚持公财使用的合规性方面,要求不得违规使用监管保障设备设施,不得让被监管机构承担无关费用,不得占用监管资源供个人支配。
履职回避办法,针对原有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模糊地带进行明确。新办法从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地域回避方面,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直接提任派出机构正职或纪委正职。在任职回避方面,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监管该机构的岗位工作,并规定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到直接监管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或兼职的限制期限。
在公务回避方面,重点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监管评级、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其他重要监管活动中存在亲情及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了规范。另外,对长期在同一关键岗位及同一部门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也作出了交流任职或岗位轮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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