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调整方面,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的等待期。具体来看,调整前,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需要在中国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才可以申请;调整后,北京市将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以上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等。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有利于加快外资银行展业,增加国内金融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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