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表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需要,有助于引导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给不良商家以舆论的震慑,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大的保护。
据介绍,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曾选取上海、重庆、江西三地开展为期一年的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通知指出,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把有关经营者的下列信息纳入消费投诉公示范围: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量;投诉的调解成功率,包括投诉后自行和解。各地在此基础上,可自行探索增加公示内容,如投诉详情、投诉量占销售额比例、热点问题、苗头性问题、潜在风险等。
通知要求各地探索拓展公示渠道,可以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等平台集中公示投诉信息,也可以通过12315“五进”站点、“一会两站”、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等渠道公布投诉信息,还可以结合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广泛拓展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公示渠道。(记者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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