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境外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公告》,拟引入符合条件境外银行参与银行间汇市区域交易,以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发展,提高双边本币结算效率。经核准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仅开展人民币外汇区域交易的境外参加行和清算行,不再通过境内代理行模式开展该货币对的人民币购售业务。
附全文:
关于境外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积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促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发展,提高双边本币结算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17〕402号)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市场准入相关规定,交易中心拟引入符合条件的境外银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资格条件
区域交易挂牌货币所在国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参加行和清算行(包括境外外资商业银行、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等)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成为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参与行和报价行,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相应货币的区域交易。
经核准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仅开展人民币外汇区域交易的境外参加行和清算行,不再通过境内代理行模式开展该货币对的人民币购售业务。
二、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境外银行可向区域交易挂牌货币所在地区的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提交申请材料。
2.获得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同意且经过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的境外参加行和清算行,可向交易中心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
3.申请机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交易中心向其发送正式入市通知,核准该机构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并通过中国货币网等途径对外公告。
4.申请机构应完成网络连接、系统接入、协议签署和双边授信等准备工作,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区域交易参与行和报价行,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相应货币的区域交易。
三、监测管理
1.境内报价行和参与行应确认交易符合对应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直接投资等方面的真实性背景要求。在核查真实性背景时,境内银行可凭自身或境外交易对手方银行提交的合同、提单、发票或其他可证明真实性背景的材料等进行审核。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境内银行真实性要求证明等相关材料。
2.区域交易境外参与行和报价行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区域交易,需在交易日终(最迟不超过北京时间次日8:00)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后处理平台的信息报送页面报送人民币购售有关信息,包括境外最终购买或出售人民币主体名称、国别地区、金额和用途等,其境内交易对手需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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