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 上证所公布的实施办法中,第四条列举出了六种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重大违法情形。第一种,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第二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第三种,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第四种,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第五种,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第六种,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种所提到的情况就是告诉全市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也会导致退市,这给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
上证所还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尽量避开那些频繁炒作的“壳公司”、“僵尸企业”,避免“踩雷”,投资真正专心主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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