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积极扩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发行资本工具,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二是积极研究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经验并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三是扩大投资者群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四是简化资本工具发行的审批程序。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完善储架发行机制。
据了解,银行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又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根据《商业银行管理法》相关规定,IPO、定增、转股后的可转债均可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优先股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债可用于补充二级资本。
根据银监会资本新规过渡期安排,在2018年底,银行业均需要达到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要求,即“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5%、9.5%和11.5%,其他银行不能低于7.5%、8.5%和10.5%”。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2018年2月9日在发布会上披露,截至201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5%,资本充足率为13.65%,较2016年底均略有上升。目前,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整体水平高出监管最低标准2到3个百分点。
虽然大多数银行资本达标压力不大,但随着表外资本的回表,不少银行也纷纷使用各种工具开始补充资本。有银行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哪一种资本补充方式,从资源、操作难易上都会更倾向于具有稳健的经营能力和规范治理的银行,一些中小银行尤其是未上市银行因此处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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