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对具有高度摊薄效应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严监管将于7月3日起正式实施。昨日,港交所刊发有关上市发行人集资活动的咨询总结及修订后的《上市规则》。这也意味着,通过压低股价,再配以大折价配股或供股、频繁合股等手段(市场称“向下炒”)绞杀散户,这种在港股市场上常见的“出老千”套路未来将难以玩转。
港交所已于2017年9月下旬,就限制具有高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修订《上市规则》征询了市场意见。据透露,此次港交所共收到来自市场各界共46份回应意见,均表示非常支持相关建议。
对此,港交所按照市场意见对相关建议作了轻微修订,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将于7月3日生效。
事实上,在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后,港交所对大比例折价供股等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监管不断加码,但从上市规则修订层面来限制还是首次。未来,港交所将在《上市规则》中实施针对性措施,以解决滥用大幅价格折让集资活动的潜在问题。具体而言,具有高度摊薄效应的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等集资活动将被禁止,发行人出现财务困难等特殊情况除外。至于什么才算是具有高度摊薄效应,咨询总结文件指出,未认购股东的权益被摊薄25%或以上属于重大摊薄效应,以25%为界线,发行比例及价格折让偏高的发行活动都会受到限制。
在供股及公开发售方面,修订后的《上市规则》规定所有公开发售须取得少数股东批准,除非有关新股是根据现有的一般性授权发行;废除了供股及公开发售作出包销安排的规定;规定供股及公开发售的包销商(若有)必须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持牌人士以及独立于发行人及其关联人士。此外,在发行人提供未被认购股份的补偿安排及符合《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规定的前提下,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也可担任包销商。
与此同时,新规禁止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权证,并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使用一般性授权配售可换股证券时,其首次换股价不得低于配售时股份市价。
在股份分拆及红股发行方面,新规规定,若发行人分拆股份或红股发行后经调整的股价低于1港元,发行人将不得进行改股份分拆或红股发行。
港交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修订《上市规则》旨在限制上市发行人滥用集资活动,保障小股东的权益。“我们重申,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一视同仁。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应以股东整体利益行事,发行股份时必须公平有序。”戴林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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