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近期发布公告,对赵建光、赵达虹、北京建元时代投资管理中心等9名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赵达虹、北京建元时代投资、北京建元超虹投资、北京建元鑫铂股权投资、北京建元博一投资、北京建元泓赓投资、北京建元开艳股权投资、北京建元铂睿股权投资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买入药石科技流通股29.38万股,占药石科技总股本的0.4%,使得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由4.69%增至5.09%。但是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到5%时,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限制交易期内继续增持。
江苏证监局表示,该私募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月3日,广州一家老牌私募安州投资接到了监管层的处罚决定书,也是因为举牌没通报。据证监会调查,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广州安州投资管理和控制的29只产品,涉及32个证券账户(含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以下简称广州安州账户组),在持有“京山轻机”“经纬纺机”“苏州固锝”“中核钛白”等4家公司股票分别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
证监会决定,对广州安州投资给予警告,并对其超比例持有4只股票未依法披露的行为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2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实控人王福亮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广州安州投资的4次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40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示,持股到5%构成举牌,需要通报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文/本报记者 赵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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