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实行调控管理的机动车范围为小客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至2018年7月31日24时止,海南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小客车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变更登记申请。
自2018年8月1日0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海南对本省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迁入变更登记的,应按照有关调控规定申请取得本省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其它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通告》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通告》称,恶意抢注小客车号牌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海南省有关部门介绍,通告发布后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公布实行。
会上介绍,2018年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已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支付购车款(含订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向当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公证证明文件。车辆尚未交付的,由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与购买人共同提出公证申请。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注册或转移登记的,应由购买人自行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据介绍,依法登记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在2018年5月16日18时前将截至2018年5月16日0时已经收购的存量二手车信息,向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
海南省有关部门提醒,自《通告》发布后发生的任何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购车款(含订金)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经查实后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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