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金融控股公司也将面临强监管压力。
近日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正在酝酿金控公司监管细则,今年上半年可能会出台细则意见稿,年内有望落地。拟定中信集团、蚂蚁金服等五家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首批试点。
近年来,我国混业经营发展迅速,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纷纷开展混业经营业务,大批中小金控公司涌现。分业监管体系下,金控公司一直处于监管盲区,很多金控集团对下属各金融板块协同力量和风险控制薄弱,导致很多金控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亟待规范。
风险隐患暴露亟待规范
对于上述金控公司监管的消息,央行、银保监等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明确证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王刚表示,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前期很多企业快速扩张,通过直接控股金融机构的方式拿了很多牌照,也埋下不少风险隐患。此前监管部门已发布非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股东资质、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金控公司监管细则也是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出来的,预计年内应该能落地。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
央行相关负责人在《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指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非金融企业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日前公开表示,很多金融机构和一些非金融企业自身也做了一些混业经营的业务,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的同时,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对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带来了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因此需要建立内部的防火墙以隔离这个风险,进行穿透式监管。
对于金控公司的界定,业内众说纷纭,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拥有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金融租赁等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牌照的金融集团。
有分析认为,目前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有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各子公司负责业务经营的纯粹型金控公司,以及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开展业务经营的事业型金控公司两种。其中,事业型模式下,母公司“独大”,子公司相对弱小,风险隔离通常不够充分,风险传染的概率相对较高,目前我国大型银行综合经营也主要采用该模式。
4月27日发布的《“十三五”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以下简称《金控公司研究》)指出,分业监管体制下,机构监管为主要特征,尽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分别受到较为全面监管,但缺乏从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整体监管。从微观运行来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较多,普遍跨市场经营,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不少隐患。
如是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执行总裁朱振鑫也表示,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目前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严重缺失,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二是金融控股集团涉及的金融领域广泛,业态多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隐患逐渐暴露,亟待规范。
板块协同效应或将增强
朱振鑫指出,由于金控公司股权相对复杂,且多为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与其他金融机构监管相比自然更加复杂,难度更大。在他看来,对金控公司进行监管需要规范其业务操作,刺破金融泡沫,引导资金脱虚向实。金控集团业务多元、体量庞大、结构复杂,对金控监管框架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控公司研究》指出,应顺应我国整体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全面覆盖、分级管理的金控公司监管体系,明确发展的主要方向、基本原则和重点举措。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认为,在协同一体的监管框架基本形成的背景下,进行金控监管的尝试和实践意味着迈向实质性阶段。之前是分业监管,金控集团的不同业务归属不同部门监管,集团内部各板块之间的协同监管是没有的,这也造成金控集团中不同板块之间协同效应不明显,同时还有一些风险,这也是监管层更加关注的内容。
对于细则,付立春表示,分业监管背景下,很多金控集团对各板块协同力量和交叉风险控制相对薄弱。对银行、信托、保险等各板块间的协同界定,将使得金控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更明显。不过,原有各业务条线的分管监管细则也会继续保留,但会更加详细、具体、可执行。
对于拟定招商局、蚂蚁金服等5家机构作为金控监管首批试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英表示,金控公司是混业监管的重点,也是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向行为监管的必经之路。按照央行方面的分类,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控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控公司特征。
在谈及金融公司监管重点时,刘英指出,金控公司监管应注重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即便其风控部门很专业,也多是对系统内部的风险加以管理和防控,而当系统外的金融风险波及系统内部时,这些金融风险便较难快速地分散。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来看,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或有可能引致类似系统风险发生。
此外,王刚还指出,资本充足率、公司治理、股东资质、内部关联交易规范、市场供应定价、风险集中度把控等都将是下一步监管的重点。细则对金控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将较大,因此监管也会更加谨慎,在出台前先进行一个监管测算。
刘英强调,对金控公司监管还要加强对其内部内幕交易的监控防范,注意其财务杠杆比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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