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不要关了。”应数位旁听者的请求,临开庭前,审判长让法警敞开了法庭的大门。
此时是5月25日下午3时许,翟俊武及林锦泽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即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前,第九审判庭已经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法官特意让在过道加了椅子,可还是坐不下。眼看着要关大门,数位进不来的旁听者请求在门口旁听,审判长最终决定“敞门庭审”。
当日的庭审进行了约两个半小时,翟俊武对检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林锦泽则当庭翻供,不承认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所有笔录。翟俊武及林锦泽的辩护律师都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最后,在法官的询问下,公诉人提出要将两被告人的起诉罪名由“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变更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翟俊武的辩护律师徐昕当庭提出异议。
被诉非法买卖枪支,当庭否认全部指控
2017年3月,28岁的翟俊武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拘。
此次开庭,深圳市检察院指控了翟俊武及其战友林锦泽共4起犯罪事实,时间自2016年9月持续到2017年2月。
检方指控,自2016年9月开始,翟俊武伙同林锦泽通过快递形式向买家邮寄枪支、弹药。翟俊武联系深圳市亚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负责人刘某飞(已作不起诉处理)转运包裹,并指使林锦泽将打包好的枪支配件等物品按照相应的地址交付物流公司发出。
2016年9月5日,林锦泽将一包裹交物流公司邮寄后,被查获该包裹内有疑似枪支1把(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境外产气枪)。
检方指控,2016年10月,翟俊武租下深圳宝安区民治街道民乐山庄c栋509房,专门用以存放枪支配件、弹药等。此后,林锦泽就负责到民乐山庄c栋509房拿货予以寄出。
2016年10月20日,林锦泽向物流公司交付一件装有疑似枪支配件的包裹寄至深圳宝安区航程大道中心领航花园13栋307房,公安机关后在该地址内查获疑似子弹89枚和疑似枪支1把(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至2017年2月,警方又查到了大批疑似枪支及上千枚子弹型物品。
检方指控,2017年2月17日,林锦泽将22个包裹交付物流公司邮寄时,被再次查出有疑似枪支配件(经鉴定,50个疑似枪支零部件均不能确定为枪支零部件)。公安机关后在民乐山庄c栋509房内查获疑似枪支、配件一批,经鉴定,上述房间内查获的疑似枪支、配件中,有50把疑似枪支为非制式枪支,2300枚子弹型物品为制式气枪铅弹。
对于检方的指控,翟俊武全盘否认,称其不知道509房间中的枪形物及配件等是从哪里来的,且自己与林锦泽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没有财务往来。而林锦泽却称,自己是翟俊武雇来发快递的,负责将打包好的快件送给物流公司,但对于快件中是何物,他并不知情。
庭上,林锦泽当庭翻供,否认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所做的所有笔录,称其在笔录上签字时并未核对过内容。
争议:是非制式枪支还是“玩具枪”
庭上,警方最后一次查获的“疑似枪支”的鉴定结果成了争议焦点之一。
公安机关最后一次在509房间查获的50支疑似枪支,后均被鉴定为“非制式枪支”。其中,有47支枪形物经过了测速实验鉴定。
公安部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此案中,据《深公(司)鉴(痕)字[2017]03001号鉴定书》显示,47支枪形物经枪口最大比动能鉴定后,其中有42支枪口最大比动能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低于5焦耳/平方厘米。
“这些(疑似枪支)致伤力极低,就是‘玩具枪’”,翟俊武的辩护律师徐昕称。徐昕介绍,这47支疑似枪支均为发射4.5m或6mm的BB弹的玩具枪。
而50支枪形物中的其他3支,均未经过测速实验。
据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所需证据材料补充侦查的回复》显示,1号—47号检材均进行过测速实验,且全部超过标准数值,而48号—50号检材均可射击“制式铅弹”,不需要进行测速实验。
对此,徐昕在法庭上提出,该鉴定错误理解了“制式弹药”。
徐昕介绍,《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按这一规定及常识,‘制式弹药’只能理解为军警使用的弹药”,徐昕表示,“鉴定出现了从‘制式弹药’到‘制式铅弹’的跳跃,按照这种理解,也会出现‘制式BB弹’,那么能发射‘制式BB弹’的疑似枪支也不用鉴定了吗?这显然违背常识。”
庭上,翟俊武及林锦泽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二人系部队退役,对于什么是真正的枪支有一定认识,因此没有犯罪的故意。审判长也询问过翟俊武,对枪支是否熟悉,翟俊武回答,“应当说比较熟悉”。
检方当庭表示变更起诉罪名
鉴定结果显示,47支经过实速测验的疑似枪支中,枪口最大比动能测验结果最大的是45号检材,其枪口最大比动能为13.29焦耳/平方厘米。
庭上,徐昕对45号枪形物的来源提出了质疑。
鉴定材料中,送检45号检材附有清晰照片。徐昕称,“编号45的枪形物极易辨认,符合典型的左轮手枪的特征。而案卷中那张囊括509房间查获所有物品的大图中,我们放大仔细查看,却没有发现左轮手枪样式的枪形物。”
对此,公诉人未作出专门回应。
检方指控,2017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509房内查获疑似枪支、配件一批,经鉴定,上述房间内查获的疑似枪支、配件中,有50把疑似枪支为非制式枪支,2300枚子弹型物品为制式气枪铅弹。
庭审质证时,徐昕提出,对于这批查获物品,警方送检的枪支、铅弹数量与其扣押清单中的数量并不匹配,并当庭用PPT展示了相关案卷材料。
据鉴定意见显示,送检的1—50号检材为非制式气枪,共50支;送检51号检材子弹型物品2300枚,均为制式气枪铅弹。
而警方扣押清单显示,扣押“短枪”46支,“长枪”5支,两项枪形物共计51支;扣押“铅弹”3000发。
“扣押物不能‘选择性鉴定’,鉴定意见存在漏洞。”徐昕当庭表示。
庭审后期,审判长提出2300枚制式铅弹已经构罪,询问公诉人是否要变更起诉罪名,公诉人表示,要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检方起诉书原来起诉的罪名,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对此,徐昕提出异议,表示如果公诉人认为“漏罪”,可以通过追加起诉,出具书面意见,而不是当庭变更罪名。
庭审最后,翟俊武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称其因腰伤需每日服用止痛药。在部队服役时,翟俊武在训练中摔伤了腰部,后被评定为因公10级残疾,于2015年退役。腰部受损后,翟俊武一直不能久坐、久站。
翟俊武的哥哥翟俊翔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弟弟退役后做过一段微商,卖一些迷彩服、仿军靴等,但没见他卖过玩具枪。翟俊翔平日在南京生活,他称自己接到弟弟被刑拘的消息时也感到很突然。
2017年3月6日,翟俊武被深圳警方刑拘。至今,兄弟二人已有一年多没见面。
当日的庭审进行到及近下午6时,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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