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办法》规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
此前由于银企信息不对称、银行对企业融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银行偏爱大型企业等原因,不少银行都在企业资金链断裂后吃了苦头。例如近年在东北特钢、渤海钢铁、中钢集团、赛维集团、辉山乳业等企业爆发的重大信用风险事件中,均有数十甚至上百家银行在追债大军之列。其中东北特钢授信敞口440多亿元,涉及银行20余家;渤海钢铁债权委员会名单上有100余家机构,涉及债权金额高达1920亿元。
这就是银行为争抢同一大客户埋下的风险,也被业内称为“垒大户”。“系列企业集团重大信用危机的爆发,反映了多头融资、过度授信的危害性,同时也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真实债务水平评估上的缺陷。”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指出,根据银行业内部数据统计分析,贷款余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多头授信问题。
卜祥瑞进一步举例称,如在贷款余额50亿元以上多头授信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在5-1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贷款余额超过100亿的企业普遍在10-1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削弱了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加剧了企业的高杠杆,降低了银行风险管控能力,放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扩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在今年初《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时,监管相关部门人士也曾表示,银行“垒大户”的做法一方面令银行信贷投放出现扭曲,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难以解决,另一方面当经济金融条件变化或客户经营异动,过于集中的银行信贷便很容易形成风险的集聚点。
值得注意的是,为稳妥推进本次出台的联合授信机制,银保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5家。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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