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有关规定: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华夏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中有关说明: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后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循变更后的规定,并且该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关联交易后按照法规要求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事项概述、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定价依据、关联人名称、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等。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