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也分别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顾雏军等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2月27日决定提审本案,由第一巡回法庭再审。
庭审开始时,合议庭成员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理,组织检辩双方对原判列举的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提交的以及合议庭调取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同时,应检辩双方申请,合议庭通知了相关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作证、提出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顾雏军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顾雏军等人在调整完善注册资本结构过程中实施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但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尚属行政违法范畴,不构成犯罪;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每年年底通过压货方式进行虚假销售,导致其公开披露的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应按无罪处理;顾雏军等人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合计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相关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顾雏军等人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且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顾雏军等谋取了个人利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辩论结束后,各原审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对待检辩双方始终不偏不倚。针对顾雏军等个别原审被告人及律师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和发言不适当,合议庭进行了适度提醒和训诫。同时,对于辩方提出检察员质证方式存在问题的意见,法官也予以采纳并及时提示。整场庭审虽交锋激烈,但井然有序。
原审被告人亲属、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有关单位代表等旁听了庭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庭审完全公开透明。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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