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北青网曾报道《通化百余套住房涉嫌遭做局瓜分 商人怒称:官司打到底》,文中指出,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吉林省通化市一家名为合兴公司的地产商由于开发缺少资金,陆续向薛永坡借款2751.25万元。
由于合兴公司未偿还借款,法院裁定将合兴公司开发的199套房产抵债。拿着法院裁定书的薛永坡却被物业公司告知,他并不能收到房。原因是,房子已经遭"占用”,法院裁定给薛永坡的199套房,只有30套左右属于他,其他的160余套房则已被他人居祝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裁定属于薛永坡的房产被“占用”之后,2017年10月17日,合兴公司与通化市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已裁定给薛永坡199座房屋的“(2014)通中执字58号《执行裁定书》”。
主要理由是:作为上述房产的开发商,圣达公司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裁定书未送达给合兴公司、房屋评估不合法、房屋已出售给他人。
10天之后的2017年10月26日,两年前曾发下裁定书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撤销了自己下发的《执行裁定书》,但撤销的理由却不是上述两公司提出的理由,而是:“在以物抵债过程未征求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该裁定损害了回迁户和购房人以及其他债权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原裁定被撤销意味着薛永坡或将血本无归。作为一名外地商人,薛永坡怀疑自己遭“做局”,无计可施的他怒指通化市营商环境的恶劣,并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月11日,吉林高院裁定:撤销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执异194号执行裁定。
裁定书显示,吉林高院认为,圣达公司、合兴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主要主张通化中院(2014)通中执字第58号执行裁定损害回迁户、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主体并不适格,回迁户、购房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应由其自行主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撤销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执异194号执行裁定。
这意味着,通化中院裁定给薛永坡的199套房产,仍然具备法律效力,吉林高院无疑维护了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
拿到终审裁定的薛永坡告诉记者,感谢吉林高院为他主持了公道。接下来,他希望地方政府能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归还应该属于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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